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3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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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2376號
聲 請 人 陳壽賀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智惠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陳述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
函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智惠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
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
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 個
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民法
第1177條、第117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
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簡繁
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
;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,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
,民法第1183條、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
文。又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
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
9 款、第74條、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。非訟事件法第26條
第2 項規定,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,聲請人未預納
者,法院得拒絕其聲請。
三、經查,依聲請人之主張,固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
函為證,堪信為真正。惟本院函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供被
繼承人陳智惠之財產、所得資料,依上開機關所提供被繼承
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被繼承人財產有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,其現值總額雖有新臺幣(下同)
198,932元,惟該土地均為公同共有土地,並與主登記次序1
1、13至22、62至64等合計14人公同共有,且地目為「旱」
及「林」拍賣不易,其土地持分顯然價值不高。而聲請人經
本院通知釋明被繼承人尚有何可供管理之遺產,聲請人亦逾
期迄今未補正,本院乃於112年12月6日通知聲請人,因被繼
承人財產變賣、拍賣不易,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,故聲請
人若認仍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實益與必要,請文到後7 日內
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50,000元,或提出遺產管理人人
選及同意書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聲請。該通知於11
2年12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迄
今仍未補正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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