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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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96號
聲 請 人 陳謙今
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○○前於民國75年1
月14日被養父陳炳焜收養為養子,養父陳炳焜於90 年4月20
日死亡,因本件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之情形,爰依民法第10
80條之1 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陳炳焜間之收養關
係等語。
二、按養父母死亡後,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;法院認
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,得不許可之,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
項、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聲請書狀,應載明下列各款
事項:㈢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、事實。㈣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
;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 款及第30條之1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於家事非訟
事件準用之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,僅提
出聲請人及養父之戶籍謄本為證,並未陳明其養家及本生家
家族系統表、其有無兄弟姊妹、生父母是否尚生存、其有無
繼承養父之遺產,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及對本件終止收養之
同意書或意見書,致本院無從調查本件終止收養是否業經被
收養人養家及本生家之親屬同意,以審酌是否有民法第1080
條之1 第4 項規定顯失公平之情事。故本院於112年12月11
日以函文通知聲請人應於該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
事項,並告以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聲請。上開通知於113
年1月3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聲請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未具狀陳明有何不能補正之正當情事,故
難認聲請人已釋明本件終止收養無顯失公平情事,其聲請於
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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