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救字第1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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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救字第140號
聲 請 人 陳麗燕 地址保密
非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
即法扶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榮煌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,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給付贍
養費事件應適用家事事件法所定之非訟程序,惟該法就費用
之徵收及負擔等並無明文規定,僅於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
件法,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,自應類推適用
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。次按,經分
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
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
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
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郭榮煌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,
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,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
律扶助獲准,非顯無勝訴之望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,已
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、
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。經核聲請人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
(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815號)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且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,故本
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
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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