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救字第1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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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救字第124號
聲 請 人 曾明輝
代 理 人 魏千峯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文德傢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國慶
相 對 人 郭彥呈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德傢俱有限公司、郭彥呈間請求給付職
業災害補償等(聲請調解)事件(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111號)
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
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工
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
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職業災害勞
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
。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
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
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
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遭受職業災害,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
災害補償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就本件全
部准予扶助,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,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
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
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
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,足資認定為真實
。又聲請人本件起訴係主張其遭受職業災害,而依勞動基準
法第59條、第62條等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,並
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、工資補償、勞動力減損之損害賠
償、慰撫金等,且未見有何顯無理由之情事,本件聲請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
書記官 陳怡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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