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救字第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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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救字第90號
聲 請 人 張寶玉
相 對 人 潘盈安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2年度小抗
字第3號)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,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
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
,不在此限。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
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
勝訴之望;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(最高法院
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院112年度小抗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聲請人對
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799號駁回其所提反訴之裁
定不服而提起抗告,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抗告,業經本院以其
於原審所提反訴,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顯有未合
而不應准許,原審以裁定駁回其反訴之結論並無違誤,是其
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在案,依前揭說明,即顯無勝訴之
望。從而,本件聲請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
法 官 方鴻愷
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琬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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