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
債 務 人 趙必成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趙必成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
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
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
更生;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
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
務官進行更生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
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,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
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
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向本院聲請與
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。又伊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未經法院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
謄本【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2號卷(下稱消債調卷
)第10頁】、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(見消債調卷第
13至17頁、本院卷第92至112頁)、民國109、110、111年度
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
清單(見消債條卷第18至20頁、本院卷第114頁)、財團法
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
權人清冊(見消債調卷第28至29頁)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(
見消債調卷第54頁)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(見本院卷第
78頁)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(見本院卷第80頁)、投資
人短期票券餘額表(見本院卷第82頁)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
動明細表(見本院卷第84頁)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
(見本院卷第86頁)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
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(見本院卷第116至121
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見本院卷第126至128
頁)等為憑,堪信為真實。參酌債務人現年43歲(見消債調
卷第10頁),目前任職於禾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,每月薪資
約3萬2,000元(見本院卷第67、68頁),尚需與胞姊共同扶
養母親(見本院卷第66頁),惟依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債
務總額已達113萬8,854元(計算式:54萬7,993元+41萬3,13
9元+17萬7,722元=113萬8,854元,見消債調卷第48、50頁)
觀之,足認債務人之財產、勞力、信用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
。此外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
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,是債務人聲請更生,應屬有據,
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
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