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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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
債 務 人 陳詠聲
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稱本條例)第3條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
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
件:一、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五年是否
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
額、原因及種類。四、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,此觀諸本
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本條例第8條定有
明文。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
之報告者,應駁回之,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
料到院。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宗霈
附件:
1.債務人、債務人配偶及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二子之最新全戶戶
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2.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報表編號:PLR1
)。
3.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(報表編號
:BA_HISQ)。
4.債務人、債務人配偶、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二子之110至111年
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5.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(例如扣薪)暨其繫屬
法院、股別及案號,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、相關訴訟資料。
6.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9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
人名下財產,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。
7.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
割之情事?如有,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所繼
承遺產之目錄,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(如完稅或免
稅證明)。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,但繼承是在聲
請更生前2年內(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)開始(即被繼承
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)者,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,另請一
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。
8.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?如有,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
之價值及估價報告。如已報廢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另債務
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?如有,請陳報核貸金
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、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,
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,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
人,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。
9.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
帳戶內之現存餘額,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9月起迄今之內
頁影本。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,提出之存摺
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。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0年9月起迄
今各筆金額超過10,000元之收入/支出交易原因(可以直接在
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,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)。
10.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
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請逕向集保公司
申請),及自110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割款
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(應補登至本裁定
送達日)、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
。【縱無投資證券,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】
11.以債務人為「要保人」、「被保險人」之「中華民國人壽保
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
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
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
金額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
額。【縱無投保商業保險,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
】
12.說明債務人自110年9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、期貨、ETF等各
項金融商品,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(包含但不
限於虛擬貨幣、NFT)?如有,請陳報該商品、財物及權利之
現在價值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13.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10年9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
地點、內容及薪資結構(含計算方式、津貼、補助、加班費
、年終獎金等),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?並提出任職期間之
薪資證明文件(若為薪資轉帳資料,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
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)。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,仍
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(含津貼、補助、加班費、業績獎
金、年終及三節獎金等)。
14.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、租
屋津貼、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、社會救助或補助?
若有,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。
15.債務人、債務人配偶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
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9月迄今
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。是否已
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、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
給付,請領之日期、方式、金額及用途?並提出受領各項給
付之匯款帳戶存摺,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(應補登存
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16.說明債務人配偶自110年9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(薪水帳戶存
摺或薪資單影本)。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
扶養費,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。若未支出,應釋明其未能
支出之原因。
17.請整理陳報債務人、配偶及應受扶養人即二子目前領取之新
生兒津貼、補助等資料(包含但不限於:生育津貼、育兒津
貼、托育補助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)及金額。
18.請提供最新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。
19.列表詳細記載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明細及各細項
金額,並提出適當單據,說明其必要性,不得以概括項目及
概括金額代之,若未實際支出,不得列計。關於債務人個人
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。(如無法提出
,應說明是否同意按當年度住所地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
活費之1.2倍估算。)
20.提供應受扶養人即債務人長子之在學證明文件。
21.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,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
之更生方案,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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