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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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
債 務 人 鄭揚銘即鄭立宇
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
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、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
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
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四、依法應
受債務人扶養之人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
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且法院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
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債務人若違
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得駁回之,同條例第82條第1項、第2項
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
料到院。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宗霈
附件:
1.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(報表編號:PLR1
)
2.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(報表編號
:BA_HISQ)。
3.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(例如扣薪)暨其繫屬
法院、股別及案號,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、相關訴訟資料。
4.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即110年7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
人名下財產,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。
5.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繼承他人財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完成分
割之情事?如有,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所繼
承遺產之目錄,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核定文件(如完稅或免
稅證明)。另如已經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,但繼承是在聲
請更生前2年內(含聲請調解或更生起迄今)開始(即被繼承
人於聲請前2年內死亡)者,也請陳報上開繼承事項,另請一
併陳報繼承所得遺產之去向。
6.陳報債務人名下除車號000-000車輛外,是否有其餘汽機車?
如有,請提出行照,並與車號612-JYM車輛一併提出各車輛目
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。如已報廢,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另債
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?如有,請陳報核貸
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、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
,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,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
權人,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。
7.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
帳戶內之現存餘額,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7月起迄今之內
頁影本。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,提出之存摺
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。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0年7月起迄
今各筆金額超過10,000元之收入/支出交易原因(可以直接在
所提明細上以正楷手寫標註,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)。
8.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
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(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
),及自110年7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、證券交割款匯入匯
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(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)
、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。【縱無投
資證券,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】
9.以債務人為「要保人」、「被保險人」之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
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及以
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
資性保單),並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,並
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。【縱無
投保商業保險,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】
10.說明債務人自110年7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、期貨、ETF等各
項金融商品,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(包含但不
限於虛擬貨幣、NFT)?如有,請陳報該商品、財物及權利之
現在價值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11.請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於蘋果眼鏡行執業?薪資是否與債
務人先前陳報之金額相同?
12.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、租
屋津貼、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、社會救助或補助?
若有,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。
13.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7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退
休金、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。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
國民年金、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,請領之日期、方
式、金額及用途?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,自
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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