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算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
債 務 人 許新昊(原名許冠翔、許聖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許新昊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
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,消費
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80條定有明文
。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
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
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
之調解,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又法院開始清算
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
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
或清算程序,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所明
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已向法院聲請調
解,惟調解不成立。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
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(一)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(本院
卷第104頁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
用報告暨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(北司消債調卷第246
至250頁)、民國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(北司消債調卷第
36、38頁、本院卷第112、114頁)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
表(北司消債調卷第115頁)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(
北司消債調卷第117頁)、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(北司
消債調卷第119頁)、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(北司
消債調卷第121頁)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(北司
消債調卷第123頁)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
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(北司消債調卷第113
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北司消債調卷第23
8頁)等件為證,核閱屬實,堪認為真正。
(二)又債務人現年50歲,目前打零工維生,無固定雇主,每月
薪資約22,000元(本院卷第178頁),尚須與3名扶養義務
人共同扶養其父母及與1名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子女2名,
名下無任何財產,又依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額已達85,971
,539元觀之(北司消債調卷第218頁),足認債務人之財
產、勞力、信用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。此外,復查無消債
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
之事由,是債務人聲請清算,應屬有據,爰依首揭規定,
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
程序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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