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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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22號
上 訴 人 梁皓勛
被 上 訴人 鍾尚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
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示「鐘尚易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
「鍾尚易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
法 官 陳世源
法 官 毛彥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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