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第三人聲請閱卷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7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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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簡榮英
代 理 人 黃中麟律師
吳姿穎律師
謝宜軒律師
相 對 人 彭阿斗
法定代理人 彭建豪
代 理 人 林詮勝律師
複代理人 陳尚宏律師
相 對 人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炳耀
代 理 人 王志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履行契約事件,第三
人聲請閱卷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履
行契約事件卷內之文書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當事人得向法
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或預納費用聲請
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
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所謂
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
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
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履行契約事件,訟爭標的所涉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其上所
落房屋(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,下稱系爭房屋)
之所有權人為聲請人。聲請人並以系爭房屋之權利向相對人
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三豐建設公司)簽署房屋合建
契約,是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之履行契約行為,與聲請人有
法律上利害關係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
覽卷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本件相對人彭阿斗主張系爭土地前遭訴外人「彭炳煌」、「
彭玠堡」以贈與名義,無權代理移轉至該2人名下,彭炳煌
、彭玠堡於民國108年8月6日與被告三豐建設公司簽訂合建
契約書,及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華南銀行,嗣相對人彭阿斗
提起訴訟,獲勝訴判決取回土地及塗銷信託登記,相對人間
於112年6月16日簽訂合建契約書,相對人彭阿斗依合建契約
訴請求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履行合建契約約定之分屋協議,
由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事件(下稱系爭民事事件)
受理等情,業經本院核閱該民事事件卷宗屬實。
㈡依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所提與相對人彭阿斗簽訂之協議書、
及與聲請人簽訂之合建協議書(系爭民事事件卷第92、220
頁),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豐建設公司約定就系爭房屋租金補
貼款轉換為合建分屋坪數之價值,且聲請人於上開民事事件
於112年11月22日遞狀聲請參加訴訟,足認聲請人與本案事
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則聲請人聲請閱覽、抄錄或影印本案
卷宗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潘 盈 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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