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履行契約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29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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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293號
原 告 黃浩維
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
被 告 陳地
陳金興
張陳清娥
陳麗卿
陳清美
陳麗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之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
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,將坐落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
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2樓建物
(下稱系爭不動產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,而依原告所
提之不動產買賣契約,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
1,050萬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,050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0萬4,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
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 盈 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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