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38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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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388號
原 告 王俐臻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
件,原告起訴之意旨尚有未明,且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
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
,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。
㈡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應補正訴訟標的(即
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)。
㈢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;如係請求給付一定金
額,應於聲明內載明該具體之金額,如係請求為一定行為,
應載明係何具體行為)。
㈣、就以上應補正事項,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
,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,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
本或影本,以供本院送達對造(另於檢附之證物部分,請補
正完整之買賣契約書影本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琬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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