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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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0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鴻錦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:
㈠、查報如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「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街0段000巷00號7樓」房地,於起訴時即民國112年
11月29日之「市場客觀交易價值」,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(
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、仲介行情證明,或具狀
聲請為訴訟標的價額鑑定〈由原告墊付費用〉等;惟不得以課
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)。
㈡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
,應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「郭○○」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(上
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,業經本院依職
權調取在卷,原告得依法聲請閱覽卷宗以資補正)。
㈢、就以上應補正事項,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
,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,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
本或影本,以供本院送達對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琬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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