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返還代墊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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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11號
原 告 陳月蕋
被 告 林連阿照
林督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
」即「訴之聲明」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為之聲明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
第1項第4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(最高法
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次按書狀不合程
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
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12
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依上
揭規定,其起訴不合程式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廖珍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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