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1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18號
原 告 尚澄法律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蔡昆洲
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曾聲
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捌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(原告固附帶請求被告給
付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惟本件於112年1
2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前即已繫屬,依民事
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故孳息不予併
算),應繳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
元外,尚應補繳捌仟伍佰參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康雅婷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