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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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4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照圜即陳威頻即陳澭銨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
借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另查本件繫屬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
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前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應
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就附帶請求之孳息
不併算其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96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8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楊宗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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