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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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
原 告 郭豐民
訴訟代理人 洪靜瑩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坤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、提出請求分割之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」之最新第一
類登記謄本、異動索引。
㈡、提出全體被告(即前述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」除原
告以外之其餘共有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琬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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