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給付權利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8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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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75號
原 告 李展平
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
胡孟郁律師
羅國榮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87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宜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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