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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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上 訴 人 趙月秀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2樓 上列上
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菁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唐千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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