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代墊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8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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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086號
上 訴 人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豐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、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,並依訴訟標的
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
第4款、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
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
,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(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訴訟標
的金額應為新臺幣〈下同〉50萬5,7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
,265元,如非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)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
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
法裁定命補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黎隆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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