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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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222號
上 訴 人 劉國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
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
0萬元,應徵裁判費5萬4,9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
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補正
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黎隆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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