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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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806號
上 訴 人 吳秋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榮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捌萬陸仟元,
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康雅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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