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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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14號
原 告 莊承翰
被 告 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伯修
被 告 蘇湘嵐
陳清賢
兼上列三人
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
被 告 黃丹琦
王俊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莊承翰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追加為原告,有民事陳
報狀(一)在卷為佐(見本院卷一第474頁至490頁)。然被
告否認莊承翰有追加為原告等語。查,依上開民事陳報狀(
一)固將莊承翰列為原告,然其具狀人欄係蓋「監察委員莊
承翰」之職務章,而非個人私章,則莊承翰是否確實有以其
個人名義追加為原告之意,已非無疑。而依原告池宗訓稱莊
承翰已出國一年多,出國有將職務章交付並授權管理委員會
使用等語(見本院卷三第180頁至181頁),可知莊承翰僅交
付職務章予社區管理委員會,其授權範圍應限於管理委員會
就前述之執行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」及「公寓大廈
管理維護事務」等事項,並不包括莊承翰以個人名義起訴請
求確認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,或確認被告等人與
社區之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。且莊承翰於本件訴
訟始終未到庭參與,無從確認其有以個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
之意,則被告抗辯莊承翰之追加不合法,應屬可信。是莊承
翰追加為原告部分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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