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6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65號
上 訴 人
即被上訴人 宋慶隆
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志青間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壹佰陸拾壹萬玖仟捌佰元,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伍佰
伍拾柒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即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
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康雅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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