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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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655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被 上訴人 乙○○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兼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、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,並依訴訟標的
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
第4款、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,亦未
表明就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1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及
補正上訴聲明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,惟上
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,亦未為上開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
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所附答詢表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在卷足憑,是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黎隆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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