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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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00號
上 訴 人 鄒登旭
被 上訴 人 李適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
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向第二審法
院上訴,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上訴必備程式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17,092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
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
訴人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
未補繳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。揆
諸首揭規定,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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