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履行契約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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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
參 加 人 簡榮英
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
吳姿穎律師
謝宜軒律師
上列參加人參加被告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彭阿斗間請求
履行契約事件,參加人參加訴訟未據繳納參加費用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,應徵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參加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參加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潘 盈 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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