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假扣押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字第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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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字第21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周柏成
相 對 人 希格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泓瑞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
甲類第四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
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。
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壹
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
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執行者
,得聲請假扣押。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
制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、第
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,依其提出之中國信託中小企業
貸款書、貸款約定書、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
本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,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。至
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,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
還款紀錄、希格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業已停業、及凱基銀行對
陳泓端聲請支付命令裁定等,本院雖認釋明尚有不足。惟聲
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,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,擔保足以補之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邱勃英
附註:
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3 項: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
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。
聲請人聲請執行時,請具聲請狀,併應繳納執行費、提出已供擔
保之提存證明文件及執行標的之財產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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