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撤銷假扣押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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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黃坤煌
相 對 人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四十
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530
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44號裁
定准予假扣押,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。茲聲請人聲請
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曾琬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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