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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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
聲 請 人 楊棉理
相 對 人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
執行裁定事件,其固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,惟未
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釋明之,是其聲請於法尚
有未合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及自相對人應
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(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;如為網路列
印者,需可辨識戶名、帳戶為何),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
未履行義務之文件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怡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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