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康家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9,322元,及如附表序號1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3,108元,及如附表序號2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9322元 康家儒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九 002 新臺幣373108元 康家儒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9322元 康家儒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373108元 康家儒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月
24日向債權人借款1,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9
0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
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按期計收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人借款749,3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內容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
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5月2
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900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計收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款373,1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
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
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