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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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官芝即李星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,553元,及自民國112年10
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9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
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9.90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人借款158,5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債務人與
債權人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
,併予陳明。
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
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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