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智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,186元,及自民國112年10
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8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600元
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3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劉智明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
幣(以下同)38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
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
人尚積欠聲請人327,186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1月
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
期為限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
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
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契約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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