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德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,586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8
89元,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1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300
元,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
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
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德剛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
0)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
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
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
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
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
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
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
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
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
一)。
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12月5日止共消費
簽帳49,88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
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
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定條
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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