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祺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4,35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26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372元 張祺映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4381元 張祺映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5148元 張祺映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4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0476元 張祺映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4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祺映於民國112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1月05日止累計59,045元正未給付,其中57,372元為本金
;1,67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祺映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向債權
人借款3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18
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364,053元正未給付,其中34
4,381元為本金;18,87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張祺映於民國110
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
15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1.7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68,276元
正未給付,其中65,148元為本金;2,735元為利息;3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張
祺映於民國110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0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
累計42,976元正未給付,其中40,476元為本金;1,707元為
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
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
定條款、帳務明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