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于庭
連寶玉
一、債務人邱于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,007,455元,及自民
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603計
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邱于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
,由債務人連寶玉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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