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傅靖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,19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0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146元 傅靖淳 自民國113年01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875元 傅靖淳 自民國113年01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傅靖淳於民國111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13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1月24日止累計39,603元正未給付,其中37,146元為本金
;2,271元為利息;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傅靖淳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向債
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3
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1月24日止累計29,592元正未給付,其中28,
875元為本金;62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
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
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