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韋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1,92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0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749元 林韋伶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‧七 002 新臺幣75178元 林韋伶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‧四二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749元 林韋伶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75178元 林韋伶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0
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700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6,749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
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
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420%計算,債務人若未
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,17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
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
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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