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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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程婉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463,845元,及自民國112年
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.11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411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0.822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
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程婉茹於民國111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臺幣1,74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
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.11計算,逾期繳
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
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
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
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
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,463,845元
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
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(
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
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
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
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
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
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
,實為德便。
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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