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黄子晏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又支付命
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
所示,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其送達處所不明
。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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