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宥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,783元,及其中新臺幣16,9
44元,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宥成 於111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
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
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
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
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
二)債務人林宥成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新臺幣16,944元
,而於112年10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
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839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17,783
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帳簿查詢表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
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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