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顥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,232元,及其中新臺幣74,
432元,自民國98年7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8年7月14
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74,432元之百分之2
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,000元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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