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游達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,875元,及其中新臺幣25,2
75元,自民國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162元,及自民國96年3月6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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