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GOH CHEE SHEN (吳
祺升)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不得行之;又支付命令之
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OH CHEE SHEN (吳祺升)發支付命
令,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,債務人已於民國11
2年2月14日出境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。依首開法條規定,
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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