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李慶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楊德齡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英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,472,789元,及其中新
臺幣4,500,000元,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4.29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
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;
新臺幣245,063元,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4.29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
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;新
臺幣727,726元,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4.29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
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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