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朝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,914元,及其中新臺幣36,0
83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9年8月5日起向聲請人申請
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
付費費用新臺幣3608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
831元,共計新臺幣41914元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
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
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電信申請書影本、欠費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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