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代 理 人 楊鎮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心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,890元,及其中新臺幣47,4
53元,自民國98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8年10月28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逾期違約金,
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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