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毅達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毅達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
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鄭毅達已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死亡。
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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