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簡明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,883元,及自民國96年6月
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簡明盛於民國93年04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
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
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
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
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申
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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